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且亦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同样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认定该条款的有效性。



既然该条款有效,此时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当条件成就时,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违约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即劳动者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二者并不存在冲突,赔偿金适用的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后所应承担的法定后果,而违约金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者同时主张并无不当。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合同期满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认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