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以及情形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再次,经裁判机关判决劳动者胜诉的;最后,劳动者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经济补偿的两倍;此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离职走人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合同期满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认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